8月20日消息,財政部發布《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存量項目建設和運營的指導意見》,地方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,項目性質和財力狀況,按照輕重緩急合理排序,優先實施具有一定收益的項目,持續保障項目建成完工,2024年底前未開工的項目原則上不再采取PPP存量項目模式實施。
地方政府對已運營項目要按合同依法履約,將政府支出責任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,要按績效結果及時付費,不得以拖延竣工驗收時間,延遲績效評價等方式拖欠付費。經認定涉及拖欠企業賬款的,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妥善解決,社會資本方要按合同約定,提供符合相關質量和標準要求的公共服務。
對符合條件的在建項目,地方政府可統籌運用一般債券、專項債券等資金,用于PPP存量項自建設成本中的政府支出。不得挪用本應用于PPP存量項目,支出的預算資金或擅自改變資金用途,可安排使用相關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,有序處理社會資本方墊付建設成本問題。
